万宁一名45岁男子和当地一家饭店老板因为赊账用餐发生矛盾,他在争执中把对方打伤。住了一年多的班房后,男子刑满释放,不料他又找到饭店老板,伺机报复对方。在一天夜里,男子引爆了两捆炸药……
2011年6月13日11时许,陈某川等人到陈某的饭店吃饭后,因赊账的事和陈某发生争执,陈某川在争执中打伤陈某而被判刑。2012年4月,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陈某川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3年2月刑满释放回到家后,陈某川又因为琐事和陈某闹矛盾。2013年4月,陈某川到乐东九所镇山脚村一石场购买了十根炸药,伺机报复陈某。
同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陈某川联系好逃往海口的出租车后,将炸药取出,用尼龙绳将炸药绑成两捆,并配好雷管及导火线,然后窜到东澳镇陈某家门口,将一捆炸药安放在陈某的儿子陈某竹的小轿车后轮胎上,并点燃导火线,紧接着又点燃另一捆炸药的导火线,将炸药扔进陈某家的院子。
爆炸致使两辆小轿车及陈某家的门窗等物品被炸毁。经鉴定,在距陈某家30米处的公路上搜获的一双皮鞋,检出DNA是陈某川所留,被炸毁财物价值16万多元。
“我上床准备睡觉,忽然院外发生一声巨大的响声,我赶紧起来大喊,接着又响起第二声爆炸声。”陈某称,当时他就打110报警,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后,他和家人才出来看,见到围墙及庭院中的物品都被炸烂了,前面平房也被炸烂,两辆小轿车被毁。
2013年5月,陈某川被刑拘。到案后,陈某川供述称,“我在村里闲逛,想到前几天被陈某打了,心里不服气,就想用炸药炸陈家。”
今年3月,万宁市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陈某川有期徒刑14年,陈某川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陈某竹财产损失共16万多元。
法院认为,陈某川为报复他人,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陈某川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对陈某川从重处罚。
宣判后,陈某川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财产损失价值。
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判决,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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