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小馨是海口景山学校六年级的学生,3月18日下午小馨在校期间突发哮喘病,经抢救无效于3月23日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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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小学生在校哮喘发作死亡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10%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08-12 15:32

  海口网8月12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曾丽园)11岁的小馨是海口景山学校六年级的学生,3月18日下午,小馨在校期间突发哮喘病,经抢救无效于3月23日不幸身亡。小馨的母亲赵女士以学校未能及时有效救护并拨打急救电话,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孩子死亡为由,将海口景山学校状告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秀英法院一审判决海口景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赵女士表示不服,将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孩子在校期间突发哮喘 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女士向记者回忆了当时小馨在校突发哮喘病的场景。3月16日早上,赵女士将小馨送到海口景山学校上学,3月18日下午18时许,赵女士突然接到小馨的电话称肚子痛,“她在电话里非常痛苦,而且哭着对我说肚子痛,痛得哮喘要发了。”赵女士说,小馨从小患有哮喘症,学校也知晓此情况。

  3月18日下午18时28分许,赵女士赶到学校,看到小馨由两位同学搀扶并瘫坐在学校医务室门口,小馨的生活老师当时并不在现场。这时的小馨呼吸困难、不能说话,赵女士哭着对记者说:“当时她满脸是眼泪,用很痛苦的眼神看着我,根本发不出声音。”

  赵女士立即将小馨抱进学校医务室,并于18时3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迟迟未到,学校便于18时45分左右安排了一辆车将小馨送往离学校最近的海南省农垦医院。到达医院时小馨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经过1个小时的抢救,小馨终于有了心跳,随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尽管如此,还是未能挽回小馨的生命,2014年3月23日16时50分,小馨离开了人世。

  家长以未能及时有效救护为由状告学校

  “学校是知道我孩子有哮喘的,但是孩子发病并且那么痛苦时竟然没有一个老师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等我到达学校后亲自拨打的,在此期间学校也没有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救护。”赵女士认为,学校的行为使孩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孩子的死亡。

  此外,赵女士还向记者说起一个细节,在赵女士拨打120急救电话时,校医将风油精灌入孩子的鼻子,“因为我孩子是过敏体质,我在网上查了一下,风油精是加速窒息的重要因素。”赵女士说。

  2014年4月16日,赵女士以海口景山学校未能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校内配备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造成了孩子发病时不能进行有效的救护,造成孩子死亡为由,将海口景山学校告至法庭。

  海口景山学校:小馨的死亡与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海口景山学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称,小馨的不幸身亡完全是因为自身的严重哮喘疾病导致,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称,小馨在11个月大时就无明显诱因出现喘息、气急、呼吸困难,曾多次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明确诊断“支气管哮喘”且病情反复。

  对于赵女士质疑被告耽搁治疗使小馨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死亡的说法,被告称,小馨发病时学校生活老师第一时间便出现在现场,整个送医过程全程都有师生陪护,小馨从发病到安排车辆送到医院救治前后总共用时30分钟,其中包括等待急救车的十几分钟,可见学校并未有丝毫耽搁。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校医室不具备也无须具备对危重型致死性哮喘等严重性疾病治疗的资质和职责。被告称,小馨患有哮喘症而未随身携带急救喷剂药物是导致其病情快速恶化的直接原因。

  家长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将上诉

  2014年7月2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小馨在校期间突发哮喘病身亡时年满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虽举证证明其也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有效地予以落实,尤其是未及时通知作为监护人的原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

  秀英法院判决,被告海口景山学校赔偿原告赵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47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女士对于法院判决的“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10%的赔偿责任”不服,赵女士表示将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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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网] [作者:曾丽园] [编辑: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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