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召开后,海口于8月8日召开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提交8月14日的市委全会审议。
《实施意见》在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提出“一岗双责”、“签字背书”、责任报告、述责述廉和社会评价等五项工作举措的基础上,创新提出“建立公开承诺制度”,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初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事项制作公开承诺书,公开承诺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一项重要依据。《实施意见》结合海口实际,提出“探索开展各区(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和“对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各组(类)别连续两年排名在最后两名的地方、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公开检讨制度”,规定“对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中连续两年位居同组(类)排名最后两位的地方和部门,要求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全体领导干部大会或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开检讨。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不抓不管导致发生严重作风问题或严重腐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在市(区)纪委全会上公开检讨,必要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检讨”;要求对每年度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考核结果要制作情况通报,对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按季度整理、汇总相关情况,报送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对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制作案例通报,在通告下属各地方、部门和单位,抄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同时,视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
海口市委常委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落实“两个责任”为契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海口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纪律和作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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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纪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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