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报开通办证难热线后,众多市民纷纷打来电话诉说自己的办证经历,其中户口问题关注度最高。昨日,本报特邀海口市公安局户政处高庆雄副处长,集中解答市民办理户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户籍制度,顺利、合法合规地办理户口。
1办理户口时可查阅哪些资料?
答:办证群众可在网上查询《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可在各分局办证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翻阅《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咨询一次性告知书》。
海口市公安局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制定了《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已经在海口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布,其对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的“交验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群众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可对应查看相关条款,按照相应规定办理。
其中各分局办证中心和公安派出所均备有《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咨询一次性告知书》,对59类户口登记事项“交验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实行一次性告知。群众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到办证中心和派出所咨询,按照户口登记事项的类别索取《一次性告知书》,按照《一次性告知书》的办事指南办理户口登记。
同时市局还实行农村派出所办理户政业务,方便边远农村派出所办理户政业务。
2买房或租房在海口,居住多年,想办理海口户口有哪些途径?
答:省内居民购房入户有条件限制;常住外来人口有望按规定享受落户政策。
(一)200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投资、购房入户审批。2014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下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凡属本省户籍的居民,自2014年6月1日起,每购房120平米以上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本人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符合计划生育的未婚子女可申请办理入户,购房入户人数不超过5人。时间暂定至2014年12月31日。
(二)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待省政府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后,有望解决在海口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人员的落户问题。
3非婚生婴儿如何办理落户?
答:非婚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落户,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母亲信息要求随父落户的,同时提交父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2.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海口市内申请将户口转区,应该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答:全市范围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需交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属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按市内户口迁移类别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夫妻投靠户口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在城镇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或“农迁农”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在原籍农村有合法自建固定住房并居住生活,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房屋相片。
5户口迁入海口,有哪些途径,需哪些申请材料?
答:目前,市外户口迁入本市的落户途径主要有:(一)夫妻、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二)公务员干部工人录用(调动)、引进人才落户;(三)博士后人员落户;(四)大中专院校生落户;(五)随军家属落户;(六)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七)军队文职人员落户;(八)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落户;(九)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人员落户。
注:《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对上述九类市外户口迁入本市落户都明确了交验材料及办理程序,办事群众可以查对应条款办理。或者到办证中心和派出所咨询,按照户口登记事项的类别索取《海口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咨询一次性告知书》,按照《一次性告知书》的办事指南办理户口登记。
6变更户籍年龄、姓名,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一)公民变更姓名
因父母离婚、再婚的;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满十周岁需要变更姓名的,须本人签字同意。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已出家的佛教徒使用佛教法名登记户口,在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不使用佛教法名登记户口。伊斯兰教信徒不使用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
但经调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变更: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5.对父母离婚,但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
交验材料:
1.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满十周岁的,同时提交本人签名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意见。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工作单位的,提交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居(村)委会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在校学生,提交由学校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材料。
4.因父母离婚、再婚或收养关系改变变更子女姓氏的,同时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或法定收养关系证明材料、离异或收养双方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5.年满14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上述不能变更姓名的几种法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二)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不得随意更正出生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经调查核实报批。从2006年10月15日起,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原则上不再办理。
交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交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其他材料后,经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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