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屯昌无业男子戴某恩以搭车为由将摩的司机骗至人烟稀少处持水果刀对其实施抢劫,后被抓捕归案。8月13日,记者获悉,琼山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戴某恩,现年33岁,海南省屯昌县人,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23时30分许,戴某恩在海口市龙昆南路中国城公交车站附近拦下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摩的,谎称要搭车,将王某某骗至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椰海大道拐进石塔一横路约100米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顶住王某某的脖子,抢走其现金231元人民币、手机一部及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9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9元。破案后,被抢的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法院认为,戴某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19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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