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4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 实习生 胡振兴)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新形势,14日上午,海口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即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我市反腐机制的创新之举,具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去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和处分党员干部人数分别同比增长84.8%、97.7%,今年到目前为止查处的处级干部多达16人,比去年一整年的还多,不仅发生在国土、规划、城管、教育等权力集中部门,还在向一些传统的“清水衙门”蔓延,这折射出了当前我市有的地方和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认识不清、责任不明、疏于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实施意见》要求,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确保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实施意见》还要求,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等行为。把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市委二十一条规定贯彻落实,反对和纠正“四风”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节点监督,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包含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每年年初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事项制作公开承诺书,每年11月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情况等六项创新制度。
海口市纪委委员杨柏认为,本次《实施意见》出台得及时,且“两个责任”划分明确,具有创新性,“这次《实施意见》没有照搬照抄,结合了海口的实际情况,对责任进行详细划分,且追究措施涉及面广,对单位问责具有很强的震慑力。”
海口市交通局局长刘文表示,《实施意见》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两个责任’以前提过,但分工不明确,保障措施不到位,特别是监督检查方面考核的举措不完善。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从责任划分、制度保障、监督检查保障措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健全的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了落实主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做到扎扎实实认真抓和坚持不懈长期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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