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该院8月14日审结了陈某强制医疗复议申请案,最终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对陈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申请复议的强制医疗案件。
2012年12月29日22时许,陈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某台球游戏厅玩时,觉得被害人黄某不顺眼,便在游戏厅旁的商行购买一把水果刀并返回游戏厅。22时40分许,陈某手持一根台球杆走到黄某身后,猛击黄某的肩部,球杆折断。黄某被打后转身,陈某随即拿出水果刀猛刺黄某的胸部、腹部,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陈某持刀逃离现场。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后三亚市城郊法院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决定对陈某予以强制医疗。被害人黄某的近亲属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黄某当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陈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应予强制医疗。原审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该程序不仅可以与《刑法》第十八条相呼应,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而且通过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可以有效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该程序分为一审程序和复议程序两个阶段,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一审强制医疗决定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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