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讯问笔录显示,刘吉强称当天早上打电话约张丽玩,对方答复要陪父母上街。失望之下他就传郭红宇(BP机传呼),郭当时称有事不便电话。下午5点半,郭红宇回电话,双方约定在刘家见面,但刘在家没等到郭,“后来张丽约我,就和张丽出去玩了”。
刘吉强说,1994年,他和郭红宇相处时,去过几次郭家,最后一次去,是1998年春节前夕。
问到为何翻供,刘吉强回答:“都是公安机关引供逼供出来的。你们看,我身上现在还有伤。”
讯问笔录记载了当时场景:
“(看,左手腕上有伤)”“给我上大挂,紧铐子,用电棍打我。上脚镣子。”
“你在公安机关说的那么细,是怎么回事?”
“有个白头发姓于的老头,一步步引诱我。说的不对就不记,说的符合他的要求就记。我真冤。”
1998年11月,刘吉强被提起公诉。次年1月,吉林市中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撤诉。1999年11月,检方再次提起公诉。
控告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
看守所外,刘家一直在控告警方刑讯逼供。刘吉强父母都是银行退休职工,4个子女中,刘丽霞是老大,刘吉强是老四,老三刘吉龙在银行上班,老二刘吉丰在深圳的港企工作。刘吉丰寄出一封上访信,后来转到吉林省委。
1999年3月,上访信转到吉林市委。市政法委组成调查组了解情况。
当年3月26日,刘吉强写了一份控告材料,讲述其在警局7天7夜的遭遇。
刘吉强称,1998年2月16日晚,他从家中被带到船营公安分局,做了第一份笔录,18日晚被带到楼上。
“屋里坐着很多警察。
一个较瘦的警察让我蹲在他面前,后来有人称他于队长。他一边辱骂我,一边用脚背踢我的脸。”
“他们给我戴上脚镣,把我带到二楼。一个警察对我说:‘你还等48小时放你哪,别做梦了。’另一个警察说:‘要像整狗一样整你。’”
随后,他双手被手铐吊挂在一根铁管做的横梁上,办案人员对他拳打脚踢。
“于队长在我背后往我腰部、背部连击数十拳,还在我面前飞起一脚,猛踢我心口部位。接着,用电棍击打我身体各部位。”
“他们轮流打我,换班睡觉,一直打到天亮。我的裤子被打掉了,一直赤裸着下身吊在那里……早上一上班又继续打我直到下午。我被打得死去活来,生不如死……”
刘吉强称,这种情况下,他被迫承认杀人,但细节只能凭想象,说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捅的,用烟灰缸砸的。
办案人员接着打。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我被打得痛不欲生,小便失禁。”
“于队长对我说:你怎么能说用自己的水果刀捅的呢,那不成了预谋杀人了吗,不是她拿菜刀砍的你,然后你夺下刀砍的她吗,你要说情节。”
“我才知道郭是被人用菜刀杀害的。以后的笔录口供我都按着这个细节说……后来又有一位头发花白市局姓于的警察,他诱供我砍了几刀,砍在哪,割没割眼睛、耳朵。他问什么我就承认什么,他见我说得不对或回答不上就离开了,别的警察就开始打我。这样反复多次,连续几天,反复折磨我取笔录。”
调查组并没有取走材料。刘丽霞说,后来律师会见捎回材料,她将原件送交市政法委一名领导,领导说:调查组已撤。
政法委没有对刘家作出书面答复,但调查结论后来多次写入判决书。
死缓
刘吉强一案目前定格于死缓。辩护人回忆,重审开庭时,法官问刘吉强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省高院问题基础上,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杨玉波说,这次起诉,公诉方没有新证据,要求查清的6个疑点,警方仅以“无法查找”“不属我局侦查范围”等理由出具说明。
杨玉波回忆,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问,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庭下一片哗然。审判长转首与两名审判员耳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再审下去就违法了,”杨玉波说,“法院根本没把审案当回事。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结果开庭了,被告人连起诉书都没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经审理,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又是死缓。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展示的13组证据,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相关机关已对此事予以处理,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公安局机关刑讯逼供质疑,吉林市政法委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得出办案单位对其无刑讯逼供行为的结论。
判决下达后,辩护人调阅卷宗,发现政法委早在1999年4月26日就对刘吉丰上访信得出无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院。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再次引用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结论。
2003年8月4日,刘吉强向最高法院申诉,但被驳回,申请再审亦无结果。至此,他目前的命运定格于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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