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陈某某伙同他人恐吓威胁抢劫电动车,最终被警方成功抓获。近日,海口美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抢劫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5000元。
2012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已判刑)骑一辆大力雅马哈牌电动车载着元某某(已判刑)和陈某某在海口市区寻找作案目标。三人在海口市白龙路旅游学校前看到郑某某骑一辆白色雅马哈电动车载着同学甘某,便尾随郑某某到新埠岛西湾别墅附近,将郑某某拦下,用言语威胁恐吓将郑某某的白色雅马哈牌电动车抢走,后该车由元某某使用。
2012年4月6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元某某和陈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在海甸岛人民天桥附近将受害人林某某的红色雅马哈牌电动车抢走。
2012年4月9日,民警将元某某、王某某抓获,从元某某处缴获两辆电动车,从王某某处缴获作案用的大力雅马哈牌电动车。案发后,缴获的两辆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
2013年10月15日,陈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自首并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经济赔偿。
美兰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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