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和尚”也不应“死了庙”
来源: 红网 作者:雷钟哲 时间:2014-08-19 10:12
据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论者认为,涉贪案件不应该以“主角”自杀自动终止,应对可能的涉案人员、窝案串案其他人员继续调查。(8月18日《南方都市报》)
我以为这是一个理性的认知。理性之处在于:首先,如果因被调查官员自杀而终止调查,那就留下诸多悬念,比如,是官员畏罪自杀,还是另有隐情;组织调查方式是否得当;是否给官员带来了过度的压力;背后有无逼其自杀的阴谋,都成了找不到答案的疑问,乃至走进“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泥潭。因此继续调查,让问题水落石出,让真相大白天下,把“案件”办成“铁案”,既是对反腐工作的负责,也是对死者亲属的负责。
其次,中止调查,可能让“利益共同体”得到保护,让那些饕餮民脂民膏和国家财富者逃脱惩处。这样,不仅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成为一个可资效仿的样板:那些走投无路的贪官,很可能效法这种做法,牺牲个人,保护财产,为家庭留下巨额财富,以死的代价漂白罪恶的金钱。也许有人会说,贪官怎么会舍弃自己的生命?但这是毋需证明的命题,要不然,就不会出现畏罪自杀的现象。
再次,因贪官自杀让追责烟消云散,不符合民众的意愿,不符合传统的价值。老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是说纵然一时躲掉报应,但由于其他无法摆脱的牵累,最后还是无法脱身,这和善恶有报一脉相承。如果“死了和尚死了庙”成了现实,那就让“种瓜得瓜”无所依存,结果让人们价值取向发生混乱。
其实对自杀贪官继续追责,内有党纪政纪的要求,外有实际操作的案例。所谓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说刑事责任的主体已不存在,判一个死人徒刑毫无意义,但这和“盖棺论定”并不矛盾。而一个干部盖棺论定,就得有清晰地组织结论才是。尤其是自杀,没有犯罪事实作支撑,凭什么说人家是“畏罪”自杀的啊?
文/雷钟哲
我以为这是一个理性的认知。理性之处在于:首先,如果因被调查官员自杀而终止调查,那就留下诸多悬念,比如,是官员畏罪自杀,还是另有隐情;组织调查方式是否得当;是否给官员带来了过度的压力;背后有无逼其自杀的阴谋,都成了找不到答案的疑问,乃至走进“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泥潭。因此继续调查,让问题水落石出,让真相大白天下,把“案件”办成“铁案”,既是对反腐工作的负责,也是对死者亲属的负责。
其次,中止调查,可能让“利益共同体”得到保护,让那些饕餮民脂民膏和国家财富者逃脱惩处。这样,不仅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还可能成为一个可资效仿的样板:那些走投无路的贪官,很可能效法这种做法,牺牲个人,保护财产,为家庭留下巨额财富,以死的代价漂白罪恶的金钱。也许有人会说,贪官怎么会舍弃自己的生命?但这是毋需证明的命题,要不然,就不会出现畏罪自杀的现象。
再次,因贪官自杀让追责烟消云散,不符合民众的意愿,不符合传统的价值。老话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是说纵然一时躲掉报应,但由于其他无法摆脱的牵累,最后还是无法脱身,这和善恶有报一脉相承。如果“死了和尚死了庙”成了现实,那就让“种瓜得瓜”无所依存,结果让人们价值取向发生混乱。
其实对自杀贪官继续追责,内有党纪政纪的要求,外有实际操作的案例。所谓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说刑事责任的主体已不存在,判一个死人徒刑毫无意义,但这和“盖棺论定”并不矛盾。而一个干部盖棺论定,就得有清晰地组织结论才是。尤其是自杀,没有犯罪事实作支撑,凭什么说人家是“畏罪”自杀的啊?
文/雷钟哲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