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腐败“铁三角”须完善农地产权保护细则
来源: 红网 作者:乔瑞庆 时间:2014-08-19 10:20
由于村干部收受开发商财物,低价供地给开发商,而个别高官接受贿赂对此提供行政庇护,致使村民的权益严重受损,引起村民的持续上访举报。一个村官、高官、开发商三者合谋、共同进退的腐败“铁三角”逐渐浮出水面。冼村的城中村改造工程,绊倒了一个副市长,端掉了整个村干部班子,牵涉了一批开发商。(8月17日新华网)
冼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中的“铁三角”应该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陷入困境的一个缩影。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和宅基地分别拥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这种产权安排相对于土地私有保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防止了土地兼并和资本对农民权益的挤压,从本质上说是优于土地私有化的产权制度的。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与这种产权安排相配套的产权保护细则,致使村民对土地权益经常受到损害。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附属于所有权之上的最终处置权也是集体所有,因而在产权的具体执行中,代表集体的村干部很容易打着“土地集体所有”的旗号,任意处置土地,侵害村民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不唯城中村如此,乡下的村庄同样如此。只是由于城中村的土地升值幅度大,村干部侵害村民权益的收益大,类似案件发生的概率高,而乡下村庄的土地由于几乎没有价值变动,村干部的侵权动机还不够强烈。一旦有工商资本下乡,比如搞连片承包,搞新农村建设,村干部有了从“集体所有权”得利的机会,类似的案件一样会发生。看到一些报道说,一些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低价回收,盖起商品房后,再高价卖给农民,这一进一出,农民不但失去了原来的大大宅子,还花光积蓄买了个既不方便生产也不方面生活的“小方格”,村干部和开发商倒是赚了盆满钵满。
村干部和工商资本串通一气,侵害普通农户权益事件的发生,给了一些人鼓吹土地私有化的借口。在这些人眼中,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这是明显的错误。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由于土地兼并,制造了农村严重的两极分化,农民的权益非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引起了周期性的社会动荡。目前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土地更为稀缺并升值更快,一旦土地私有化,不但会引起农民之间的土地兼并加快,也会引起工商资本下乡收储土地。相对于熟悉市场规则的工商资本,农户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在土地交易中其权益未必得到保证。此外,工商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其收储的土地很容易偏离农业用途,18亿亩耕地红线可能不容易保住。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流向城市,由于年龄和知识结构问题,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成为社会不稳定因子。
完善与目前土地产权制度相配套的产权保护细则,让农民的产权不会受到损害,发挥出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优势,才能让土地私有化的言论没有市场,才能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首先,要防止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被部分村干部侵占。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最终要通过土地处置权来体现,因此集体土地处置权要从村干部村务管理权中剥离出来,交由村民大会议定。其次,集体土地的交易要有公开透明的流程。土地交易后的用途、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等都要清晰明确并公开公示。最后,农民的耕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其流转、抵押、担保等都要有公正、统一、规范、完善的市场。
文/乔瑞庆
冼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中的“铁三角”应该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陷入困境的一个缩影。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和宅基地分别拥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这种产权安排相对于土地私有保护了农民的根本利益,防止了土地兼并和资本对农民权益的挤压,从本质上说是优于土地私有化的产权制度的。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与这种产权安排相配套的产权保护细则,致使村民对土地权益经常受到损害。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附属于所有权之上的最终处置权也是集体所有,因而在产权的具体执行中,代表集体的村干部很容易打着“土地集体所有”的旗号,任意处置土地,侵害村民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不唯城中村如此,乡下的村庄同样如此。只是由于城中村的土地升值幅度大,村干部侵害村民权益的收益大,类似案件发生的概率高,而乡下村庄的土地由于几乎没有价值变动,村干部的侵权动机还不够强烈。一旦有工商资本下乡,比如搞连片承包,搞新农村建设,村干部有了从“集体所有权”得利的机会,类似的案件一样会发生。看到一些报道说,一些地方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把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低价回收,盖起商品房后,再高价卖给农民,这一进一出,农民不但失去了原来的大大宅子,还花光积蓄买了个既不方便生产也不方面生活的“小方格”,村干部和开发商倒是赚了盆满钵满。
村干部和工商资本串通一气,侵害普通农户权益事件的发生,给了一些人鼓吹土地私有化的借口。在这些人眼中,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这是明显的错误。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由于土地兼并,制造了农村严重的两极分化,农民的权益非但没有得到保护,反而引起了周期性的社会动荡。目前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土地更为稀缺并升值更快,一旦土地私有化,不但会引起农民之间的土地兼并加快,也会引起工商资本下乡收储土地。相对于熟悉市场规则的工商资本,农户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在土地交易中其权益未必得到保证。此外,工商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其收储的土地很容易偏离农业用途,18亿亩耕地红线可能不容易保住。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流向城市,由于年龄和知识结构问题,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成为社会不稳定因子。
完善与目前土地产权制度相配套的产权保护细则,让农民的产权不会受到损害,发挥出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优势,才能让土地私有化的言论没有市场,才能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首先,要防止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被部分村干部侵占。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最终要通过土地处置权来体现,因此集体土地处置权要从村干部村务管理权中剥离出来,交由村民大会议定。其次,集体土地的交易要有公开透明的流程。土地交易后的用途、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等都要清晰明确并公开公示。最后,农民的耕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其流转、抵押、担保等都要有公正、统一、规范、完善的市场。
文/乔瑞庆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