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19日上午,海口网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对关于法规的标题和适用范围、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结构改造许可、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修改及补充。
据了解,目前海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执法依据的缺失,使得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乱拆、乱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日益增多。《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我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中的问题,并形成长效的法律制度。
《条例》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条例》明确禁止如下7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四)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五)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房屋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开裂、变形、不均匀沉降的;
(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要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条例》中规定,政府可以对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危险房屋进行置换或者收购后予以治理,体现政府的救助责任。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区改造规划。危及公共安全的单栋危险房屋按照下列方式重建、改建或者依法征收:
(一)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改建;不予改建的,依法征收;
(二)属政府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依法征收;
(三)属其他区域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申请拆迁重建。
由于海口属白蚁危害重灾区,《条例》对白蚁防治管理作出如下规范:
一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三是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销)售和权属登记时,应当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四是规定“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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