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1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据悉,《海口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同时,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须配备灭火器材。
住宅小区通道不得占用堵塞
针对一些住宅小区内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被占用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海口市消防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禁止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激增,电动自行车火灾时有发生,火灾起数、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年上升。从全国各地调查统计的电动自行车火灾看,充电时发生火灾占80%以上,亡人火灾几乎全部发生在充电过程之中。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作如下规范:一是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是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三是规定在居民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管理主体,并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的具体火灾预防要求。四是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二十人以上出租屋须配备灭火器材
由于我市及外省、市“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交通工具”等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频繁发生火灾,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规范这些场所、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在“火灾预防”一章中对“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的火灾预防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其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条例》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同时,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消防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备设施,设置监控和安全通道,并监督承租人安全用火、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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