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8月19日电 (记者于嘉)8月19日,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额尔敦仓受贿案在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对额尔敦仓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期间,额尔敦仓在担任达拉特旗政府旗长、中共鄂托克前旗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不仅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在工程承揽及结算、资金审批及拆借、项目审批、土地批复、产品销售、职务升迁、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47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053.9万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额尔敦仓利用其担任鄂托克前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活动经费”和看望领导为名,侵吞公款人民币350万元。额尔敦仓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人民币71.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额尔敦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自己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受贿、贪污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额尔敦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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