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员向车主收停车费。
三亚市为促成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已经折腾了近4年之久。据了解,三亚市早在 2010年便开始着手对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然而随着老百姓的极力质疑,此项措施在几年间“走走停停”已上演了多场闹剧。管理模式也从“政府主导、派遣企业管理”转变到“管委会负责、社区监管”。然而不管模式如何变换,利用公共资源收费的根源始终未变,也正因如此,每次停车收费实施之后质疑声便接踵而至。近日,由于收费公司的违规操作再次引发了百姓声讨,而三亚市政府目前仍无回应。有专家指出,停车收费正在考验三亚政府城市管理能力。
没完没了 停车收费折腾三亚市民近4年之久
早在2010年11月17日,三亚市政府就发布《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的通知》,三亚河西区管理委员会与之同时发布了《关于河西区公共泊车位泊车收费管理的公告》,着手对公共停车位进行收费,随后因该份公告被公众质疑等原因而被取消。
2011年10月12日,三亚市出台了《三亚市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准备,2012年1月6日三亚市政务中心就公共停车场(点)收费管理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了开标和评标,确认三亚艾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12年12月20日,三亚市区主要路段开始大张旗鼓地开始试运行公共停车收费,但因停车收费本身的合法性、艾帕公司资质、及运作模式、招标过程、账目不透明等诸多因素遭到百姓强烈质疑。最终闹得沸沸扬扬的停车收费在试运行一个月后,2013年1月1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宣布《三亚市政府日前决定暂缓实施公共停车位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28日,三亚市政府召开主题为“研究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等问题”的不公开会议,会议纪要核心内容为“由河东、河西两区管委会负责按经营性收费方式组织实施其辖区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工作。2014年1月12日,三亚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对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1月15日三亚市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再次启动。而本次收费则是由管委会授权“三亚市纪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收费。然而运行不久,该公司可先后出现罢工、逃单、收费员私吞钱款等乱象。最终管委会在今年4月初试运行合同到期之际,与之终止了合作,该种收费模式宣告失败。
紧接着,三亚市两区管委会分别将收费权力下放到了社区,再由社区成立公司进行收费。对此,河西区由群众街居委会牵头成立群策河西区联合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河西区临时占道停车费;河东区则是由港门村居委会及商品街居委会负责收费,两居委会合在“三亚龙腾实业开发总公司”来执行工作。
8月12日,商报记者在三亚市物价局采访此事时获悉,物价局为今年1月15日执行停车收费批准的价格仅是临时性收费方案,如今该方案3个月时效早已过期,然而两个收费公司目前还未申报正式的收费许可证。此报道刊出后,迅速引发社会关注,两公司也闻讯开始办理手续。
民众抱怨 曾经简单的幸福现在变得这么艰难
三亚市民郑先生专门联系记者诉苦。他告诉记者,一天的行车出行记录中,多是早上出门、中午回家、下午出门、傍晚回家直到次日清晨。此前,其家楼下便是公共停车泊位,在三亚市还没有执行停车收费时,他把车开到家门口便可回家,出行还算方便。
郑先生说,自从三亚开始停车收费之后为了少交这笔费用,他绞尽脑汁,曾把车停在单位的大院里走路上班、或者停在离家较远但相对安全的地方,就这样每日的出行变得分外沉重。然而近日疲于奔走的郑先生又把车停在楼下想放松一把,但在家中吃饭、休息后,出门时却被收取了十多元的停车费。对此,郑先生感慨:曾经简单的幸福,现在变得这么艰难,连开车回家吃饭都变成了负担。
在记者对三亚市停车收费的报道中,市民网友质疑声此起彼伏,三亚执行停车收费的道路也因此走走停停,虽然在力争之下,三亚市民在期间得到了片刻缓息,但始终阻止不了政府实施的态度。郑先生表示,每次停车收费他都通过自己的方式去质疑,然而他奋力争取的只是简单的幸福。
回顾近四年来的停车收费历程,三亚市政府由最早的“一纸公告”变为“政府主导、派遣企业管理”再转变为“管委会负责、社区监管”。然而不管怎么变换管理模式,收费仍是换汤不换药,老百姓质疑的公共资源何以用来收费?收费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三亚停车难的问题、收费未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
如今三亚“停车收费”已闹得不可收拾,有专家认为处理好“停车收费”使之顺应民意,是对三亚市政府城市管理能力的考验。
律师说法
从法律角度剖析三亚“停车收费”
为充分剖析三亚市执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这一制度是否合法,昨日,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民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专业分析:
一、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的事实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三亚市城市道路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城市的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将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道路,即道路国有,为满足公共需求而供公众使用,收益权、处分权也归国家所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我国的道路国有,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道路的管理工作,是以“公所有权模式”提供的公共资源。三亚市政府应当是把个人占用道路临时停车这一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作为收取“临时占道收费”的事实依据。
二、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的法律属性
分析三亚市的收费具体表现可以发现,“临时占道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三亚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和三亚市物价局的临时收费方案,收费的主体是三亚市政府,收费的对象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车辆使用者。因此,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是三亚市政府基于临时占道车辆使用人占用了三亚市的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对该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收取的行政资源性收费。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其法律属性:
(一)三亚“临时占道收费”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须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二)三亚“临时占道收费”的收费主体是三亚市政府,具体实施收费的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但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备收费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能够承担法律后果。
(三)三亚“临时占道收费”同其他行政收费一样都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文件,办理了收费行政许可证。
(四)三亚“临时占道收费”这一收费项目的设定须基于明确、合理的目的。
(五)三亚“临时占道收费”只能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不能收取实物。
(六)收费部门在收取费用之前,必须明确提供的资源范围、相应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与被收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临时占道收费”应具有的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三亚“临时占道收费”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其法律依据可以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规章、海南省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三亚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海南省政府、三亚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三亚市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我国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渊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位及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三亚市政府等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做依据,就不能实施的收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再依据执法和立法实践分析,北京市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事项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执行的。综上,三亚市政府在国家、海南省以及三亚市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仅凭三亚市政府的一个会议纪要无权实施临时占道收费之具体行政行为。
四、“临时占道收费”应具有的法律程序
(一)进行广泛调研,制定《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基于三亚市人民对三亚市开征临时占道收费的众多意见和收费模式的多次更改的事实,可见有关组织和公民对临时占道收费具有重大分歧,三亚市政府在制定《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管理办法》之前必须进行广泛的立法调研,举行行政立法听证,广泛听取民意,制定正式的《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管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临时占道收费配套制度
1、依法建立相应的收费、费用使用、救济和监督制度
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的现状是三亚市政府授权河西、河东管委会,管委会委托居委会成立的公司,公司再承包给收费员。收费员定额上交,余额属于自己的劳动收入。收费员穿的工作服的臂章显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道管理(员)。收费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盈亏状况决定是否上交、交多少给三亚市政府。一个普通老百姓只要与“三亚群策河西区联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就可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取中国公民的费用。可见,收费机构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没有相应的收费制度、费用使用制度、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给予保障。
2、依法制定相应收费凭证
当前,三亚市“临时占道收费”占道管理员向停车人员出具的是某某公司盖章的定额税务发票。按照本人的分析,临时占道收费属于行政资源性收费,即便按照三亚市物价局的观点也属于行政服务性收费。显而易见,用某某公司的定额发票做收费凭证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收费凭证是收费之前的当然前提条件。
(三)明确三亚市政府、具体收费者和被收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据调查,在现阶段三亚市是由政府授权河西、河东管委会,管委会委托居委会申请设立的民营有限公司,民营公司与自然人签订承包合同,自然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取中国公民的费用。在用这种模式收费之前,三亚市政府没有公布运用这种模式的法律依据,没有解释为什么一个普通老百姓能个拿着其他公司的定额发票、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道管理的制服和没有任何单位盖章确认的收费卡向停车公民收取费用。公民无法得知各个主体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收费中发生纠纷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进行解决,被侵权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进行救济。据此,三亚市政府在启动“临时占道收费”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公民,收费中各个主体之前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
综上,李爱民律师认为,在三亚市政府没有履行以上法律职责之前,无权收费,当前收费行为应当立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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