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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通知”岂能一发了之?
煤矿“停产通知”岂能一发了之?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汪昌莲 时间:2014-08-20 10:57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19日发生一起井下爆炸事故。记者获悉,目前29人被困。记者采访了解到,6月30日和7月1日,淮南市政府曾先后两次下达汛期停产通知,要求全市地方煤矿立即停止生产,该矿未执行市政府指令。(8月19日《京华时报》)

  29名矿工兄弟被困井下,生死未卜,令人揪心。然而,在煤矿安全的社会关注度比以往更高,国家监管和问责力度也都超过以往的高压态势下,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仍然频发,令人难以释怀。可见,有关部门在安全监管和遏制矿难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煤矿生产安全仍然不容松懈。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事故发生前,淮南市政府曾先后两次下达汛期停产通知,要求全市地方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显然,发生事故的这个煤矿,未执行市政府指令,属于“顶风生产”。问题是,对煤矿的“停产通知”,岂能一发了之?可见,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明显缺位,甚至是一种失职行为。殊不知,监督检查不到位,却偏偏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这对“停产通知”是个残酷的讽刺,莫非“停产通知”,反而成了发生爆炸事故的“前兆”?

  事实上,每次煤矿发生事故,我们都能看到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相关领导的身影,他们能够对生命救援和事故处置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领导、尤其是安监部门领导,疲于奔波各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煤矿安全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可以说,煤矿事故频发,与现有的监管体系不无关系。我国安全监管体系并非是垂直管理,承担直接监管职能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因为种种利益纠葛,地方职能部门对本地煤矿的监管,很难做到严格有效。而国家和省级安监部门,对地方煤企的监管,往往是鞭长莫及,要么是进行走马观花式的检查,要么等发生了事故,再赶去“救火”。

  因此,针对这起煤矿爆炸事故,依法追究煤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查处分管和包保煤矿安全工作的当地政府官员,应该是善后工作的第一步。同时,各级安监部门、特别是当地安监部门,是否存在监管失责行为,也应该在查处之列。特别是,国家安监部门应反思和改良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行垂直管理,使安全监管不受地方行政干预和利益牵制。此外,开放内部监管体系,引入社会监督力量,让煤矿等生产企业,在阳光下依法安全生产,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编辑: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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