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已经分手,文昌女孩拒绝周末跟男友出去吃饭,引发一场争执,遭到殴打。女孩一气之下,掏出一把刀刺伤男友,女孩不仅为此赔偿了5万元,还因故意伤害罪被海口琼山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3年9月7日是一个周末,适合情侣约会的日子。当晚11点左右,男子黄某到海口市某连锁酒店员工宿舍,找女朋友即被告人林某(现年22岁,海南省文昌市人)吃夜宵。林某以双方已分手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要求。见林某不同意出去,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殴打林某,并抢夺林某使用的手机。林某气愤不已,拿着一把小刀就朝黄某刺去,将黄某脸部及身上多处割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为重伤,未构成伤残;林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到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黄某住院治疗期间,林某到医院护理,并赔偿了医疗费1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林某与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再赔偿给黄某4万元,共计赔偿给黄某人民币50000元,得到了黄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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