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河南籍房地产老板,为在海南开发项目,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前后贿赂高达50万元。近日,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和经营者分别获判单位行贿罪。
检方指控,2010至2011年,海南众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推动兰洋农场“大河花园”一期开发项目、广坝农场“感恩大河”项目、保国农场“毛公山养生”项目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减免税收、加快立项速度等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原儋州市地税局兰洋税务所所长麦某、原儋州市地税局征管室主任李某、原农垦总局发展计划处处长韩某畴、原农垦总局发展计划处主任科员莫某等人行贿共50万元。
2010年初,众通公司为感谢原儋州市地税局兰洋税务所所长麦某、原儋州市地税局征管室主任李某在兰洋农场“大河花园”一期开发项目土地过户时少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衡指使孔某星在2010年年初,在儋州送给麦某8万元,送给李某2万元。
2011年8、9月,众通公司为争取农垦总局对广坝农场“感恩大河”项目和保国农场“毛公山养生”项目立项,承诺给予负责审核该项目资料的原农垦总局计划处主任科员莫某好处费,让其制作众通公司涉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促使项目立项。众通公司在可行性报告制作完毕后,吕某衡指使孔某星在2011年,两次在海口蒙古王烧烤大排档送给莫某共10万元好处费。
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吕某衡在参加农垦总局北京推介会后计划开发广坝农场“感恩大河”项目和保国农场“毛公山养生”项目。为使相关项目能够加快速度上报农垦总局局务会讨论并得到总局支持,为促使立项条件不足的“感恩大河”项目立项,吕某衡指使孔某星三次送给韩某畴共30万元。
2012年8月,吕某衡主动投案。
近日,儋州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众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00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吕某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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