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作为全国第三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材料的城市商业银行、2007年就开始上市之路的杭州银行,在历经7年等待后,今年又发起了IPO冲击。
从1996年杭州银行的前身杭州城市合作银行诞生至今,杭州银行已经走过了18年的风雨,这18年里,杭州银行共经历了7次增资扩股。但就在杭州银行递交招股书不久,《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有消息人士称该行当年进行的几次增资扩股以及高管为上市而减持的进程中,股金分红比例曾出现过非常“巧合”的变化,高管增持后分红比例上升,减持后分红比例下降。消息称杭州银行此举涉嫌利益输送。
此外,还有消息称,杭州银行或涉及一桩公职人员行贿案。不过招股书中并没有与消息所指相关的信息显示。本报记者就此求证于杭州银行,但招股书中所披露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使用,而杭州银行董秘称“不接受电话访问”。
涉嫌利益输送
杭州银行由原杭州33家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来。根据《杭州市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书》,杭州银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0074.1万元,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杭州银行现在总股本变更为逾20亿股,注册资本变更为同样数值的逾20亿元。
招股书提到,杭州银行刚成立时因经营不佳,部分股东要求退股或转让所持股份,于是从高管到普通员工都进行了认购。之后几次增资扩股,杭州银行的员工又根据级别高低分别认购了相应的股份。
2003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包括高管在内的1336名员工认购了8967.5万股,每股认购价1.3元。2006年8月,杭州银行工会将其从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受让的7095.2万股,以协议拍卖方式转让给1470名员工,转让价每股2.286元。每次扩股,均按级别认购相应股份,根据杭州银行当年文件显示,从高管到退养员工,份额逐级递减。
有消息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扩股中高管持股数量的变化和分红比例之间,存在惊人的“巧合”。
消息人士称,原先杭州银行的股金分红在10%左右,2006年扩股后骤升到年均约30%。直到2008年,杭汽轮B以每股9.70元、溢价233%增持1559万股杭州银行之后,次年分红比例又下降到约20%。而杭汽轮B入主的时候,正是当年杭州银行为了上市、高管大幅减持的时候,从董事长到副行长减持幅度均在百万股以上,2009年减持到最高不超40万股/人,并保持到现在。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义明律师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此举或有严重的利益输送嫌疑。严义明律师说:“别去管是否属巧合,就看企业历年的财报,分红是否和收益成正比。”若营收和利润是逐年走高的,分红突然下降,或企业效益不好分红却突然上升,都不正常。
本报记者查阅杭州银行2006年以来的年报,当年营收逾17亿,净利近6亿;2007年营收逾21亿,净利近8.5亿;2008年营收逾31亿,净利逾12亿;2009年营收逾26亿,净利逾13.6亿。到2013年,营收已超97亿,净利近38亿。
被逼行贿未披露
除蹊跷的分红比例变化外,有消息称杭州银行还涉及一起行贿案。
据新华社报道,原杭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杭州市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厅级)李震范,采取低价买房和高价卖房的方式,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333余万元,2014年4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震范无期徒刑。
其中,李震范利用分管某银行组织人事的职务便利,以高价卖房形式索取该银行贿赂753.7万余元。消息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该银行就是杭州银行。
虽然澳洲联邦银行因持股3.342亿股、持股比例20%排杭州银行股东第一,但招股书显示,杭州市财政局是杭州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杭州银行的8家股东基于行政关系或出资关系成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逾4.37亿股,占股比例26.16%。因此,作为国资背景,杭州银行的人事权属于政府。
和分红比例变化一事一样,杭州银行招股书并没有与李震范案相关的信息。招股书显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杭州银行拥有124处房屋,合计建筑面积107841.82平方米。其中,两处房屋(总面积约476.40平方米)尚未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有8处合计建筑面积6712.56平方米的房屋,目前尚待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若李震范向杭州银行索贿属实,那么索贿卖掉的房屋是卖给杭州银行还是其中高管?招股书中罗列的房产有否包括该套房产?
本报记者就获得的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上杭州银行董秘徐国民以求证,对方称电话不接受任何访问,要求发送采访邮件。本报记者按招股书上注明的邮箱发送邮件,却显示邮箱地址不存在,根本无法发送。招股书注明的传真号码,也根本无法拨通。
之后本报记者再次联系徐国民,被告知可以联系办公室,但电话也无人接听。
挪用贷款“已纠正”
杭州银行也承认,当年为购买职工股,高管曾有“不规范行为”。
招股书称,职工股认购的资金来源,除2000年的认购由总行统一以工资结余方式支付认购款外,其余三次均来源于员工自筹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收入、家庭储蓄、向杭州联合银行贷款、向亲朋借款、收房所得等,杭州银行未提供贷款以资助认购或受让本行股份。
当时,这些高管的认购数量巨大。如2003年这次,杭州银行规定认购额度为:总行行长级须150万股以上、300万股以下;总行副行长级须100万股以上、150万股以下;支行行长、部门总经理级须30万股以上、60万股以下;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助理、总行部门经理助理、直属二级支行行长可认购30万股以下;支行部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总行科级管理人员可认购5万股以下;一般员工(含退养人员)可认购3万股以下。
2006年那次,根据在银行工作的年限和级别不等,分别认购相应额度的股份,从总行长级到退养人员,最高80万股,最低2万股。
事实上,2003年和2006年持内部职工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股份时,曾将其向杭州联合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部分用于购买股份。招股书称,该等行为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贷款使用的规定要求。
有银行高管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现在贷款都是专款专用,要挪用贷款难度很大,除非放贷方和借贷方配合。对此,杭州联合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章小的回应,在2010年之前,银监会对贷款用途监管没有现在那么严谨,银行大多是贷后检查。“他们(杭州银行高管)交来的个人资料就是购房,我们又考虑到是金融高管的身份,收入高也稳定,所以就放贷了。”章小的表示,他是反对拿贷款去买股份的。
招股书回应,上述持内部职工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已用合法来源的资金全部偿还了该贷款,先前的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纠正。
有财经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其实属于骗贷,应该追究责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挪用贷款的行为是不对,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该由检察机关认定,若检察机关不认定,可以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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