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报道,8月29日,山东省纪委监察厅发布了菏泽市副市长刘国生接受调查的通报。受此影响,某著名企业总裁取消了和菏泽签订投资协议的行程。
这当然是不正常的。循常理论,尽管该企业方面一直与刘国生展开洽谈,但刘国生不是代表本人、本家庭,而是代表本市谈。刘国生在洽谈中的一切承诺必须恪守法纪,必须被地方政府、民意机关认可。如是,但凡双方已经达成了投资意向,无论刘国生个人的荣辱沉浮,都不再影响到投资行为的实际展开。
除非,洽谈中包含有浓重的个人因素。是否这个协议,暗中包括在税费、劳动者权利、生态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重大让步——逾越于法律法规原则、典章制度体系之外的让步?
近些年来,这类事屡屡出现,公共风险巨大。由此,凸现出权力运行的不够规范,弊端的起源显然在于权力的边界缺失。即法律法规、典章制度应该是刚性的,譬如劳动者权益、生态环境标准等等,必须是出于任何功利性目的也不能让渡的。边界既经确立,无论任何个人、群体做出个人或集体决定,竟决定要跨越边界,这决定都会因践踏了底线而不具有合法性。一经被发现,必然被定性为个人的渎职犯罪,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次者,纵然在边界范围之内,地方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更进一步地明确具体的自由裁量权究竟归属于政府、高级干部个人,还是归属于民意机关。譬如大面积土地的低价供应、大额度的税费优待等,其裁量权就显然是属于地方民意机关的。那是必须在辖区内广而告之,经广泛讨论、慎重表决后,才可以根据表决结果实施的。
如是,才有规矩可循,才可以成方圆,才可能保证公共利益的核心是民众。反之,必然陷入乱局。资方视地方政府为“崽卖爷田不心疼”的败家子,千方百计地讨好之、贿赂之,以撺掇其“卖爷田”;地方政府视资方为个人的政绩表、摇钱树,肆无忌惮地回馈以减免税费、逃避种种企业责任与义务的特权。由此,所谓“招商”便黑幕重重,不是拼良好的公共服务,而沦落为拼不同地方对于恶劣行为的包容度了。
这无疑更突出了明确权力边界的重要性。权力关进笼子,目标已精确,愿执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