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其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林志铁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137.12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办案人员介绍,林志铁帮助他人利用报废渔船功率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文,收受43万元。2006年到2007年期间,经林志铁审批同意,林某生以东南海水产公司的名义利用文昌市渔监站提供的报废渔船功率,申请了19艘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文,其公司25艘渔船在文昌渔监站登记入户。期间,林某生多次按照200元/千瓦左右的标准,分批将好处费转账到林中兴提供的账户,再由林中兴按事先约定以100元/千瓦的标准分5次将73.92万元人民币转账到卢章雷提供的账户,林志铁从中分得43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间,林志铁利用担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为王某波等人承建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工程项目提供便利,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34.5万元。
此外,林志铁还利用帮助他人渔船年审、渔船入户、违规出海捕鱼等,收受他人贿赂59.62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林志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7.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林志铁如实供述罪行,而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归案后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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