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锦雯)《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在教师节来临之际,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了解,根据新《办法》,禁止单纯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考核中小学教师;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此外,还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强化教师合法权益
据了解,与1998年制定施行的老《办法》相比,从今年8月起施行的新《办法》,强化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如: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第十九条明确,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等。
新《办法》在修订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管理,教师培养培训,教师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奖励等权益保障上的职责。其中,第十三条新增了教师管理制度的条款,其中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心理健康等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项教师管理制度的落实”。
尝试打破教师铁饭碗
在保障教师权益的同时,新《办法》也尝试打破教师铁饭碗,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新《办法》是在去年“万宁事件”后加快修订的,针对当前海南教师队伍中突出存在的师德师风等薄弱环节,也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如第十三条进一步强调“完善师德考核制度,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新增第三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十二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例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吸毒、赌博、酗酒或者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的”等,教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处分或者解聘。
倾斜艰苦边远地区教师
新《办法》突出了“三类地区”和“两类教师”的倾斜支持,其立法实质是促进教育公平。对“三类地区”的倾斜支持集中体现在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其中第十四条是新增针对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专门条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并将我省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的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第十七条将我省自今年开始实施的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办十件实事之一———发放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上升到法律层面。
针对特殊教育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这“两类教师”,新《办法》新增第十五条,专门针对特殊教育教师,要求在教师职务评聘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同时,专设了针对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四则法条,强调“民办学校应当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解除聘任合同。”并明确了违法责任,特别是在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首次提出推行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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