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用人不当倒查机制;《廉洁城市建设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已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并拟在9月下旬接受常委会会议的第一次审议。8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并设定了“防逃制度”。
“裸官”不得任要职
作为一部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其中对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裸官”有大量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为了配合对“裸官”任职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
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除了“裸官”,贪官外逃也是引发社会关注较多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设定了“防逃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外事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建立防范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追查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完善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监测可疑资金流向,监控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大额资金转移情况。
用人不当要倒查
带“病”提拔领导干部的现象,并不少见,但今后这种带“病”提拔将有风险。征求意见稿中对提拔任用设立了用人倒查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一旦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务员要同工同酬
虽然都是公务员或者都是“事业编制”,但经常因为岗位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冷热不均为人诟病。征求意见稿对此明确表示,要规范津贴补贴制度,市政府要规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实现同城同工同酬。
同时,廉洁教育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教育以及录用、晋升、转任培训和考核内容,也将纳入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列入行政学院培训课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广州市将成立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市监察机关设立办公室,区也可参照市成立本地区廉洁建设组织机构,设立日常办公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廉洁建设工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当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测评廉洁广州建设情况,收集社会意见和建议,提高廉洁广州建设水平。市监察机关应当通过廉洁广州建设新闻发布会、网站、微博、微信、廉洁广州导报等信息发布载体,定期通报廉洁广州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
廉洁建设要从预防做起。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开展廉洁教育、作风建设,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进行评定和排名。
为了防止“一言堂”、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缺乏监督,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的程序,并依法公开决策结果。同时,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定期排查和评估本机关、本单位的廉洁风险;制定廉洁教育、权力监督、风险预警、责任追究等廉洁风险防控措施;最重要的是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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