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吕莹玉)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公开审理了海口某城管队长刘某某多次受贿为他人谋利,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今年47岁,海口市人,原系海口市某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刘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任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林某某、陈某明、陈某孝雨、陈某玉、黄某飞、黄某智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些受贿全部来至于违建受贿。
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受贿事实无异议。美兰区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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