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佛山9月9日电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日对涉车辆年检腐败的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再次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宏强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王宏强:车辆检测站确因我的位置才请我“投资”
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宏强受贿分为3种方式,共计15起受贿行为:其中,以“合作投资”型受贿2起,受贿金额人民币334万元、美金5000元、欧元5000元。为驾校、汽车销售公司、车检站等经营者提供照顾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11起,受赂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3万元、港币4万元。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王宏强对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其收受他人钱财的数额不持异议,承认车辆检测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给对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资”方式,请其参与“投资”,并向其输送利益。
广铁中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任职期间,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65.43万元、港币4万元、欧元5000元、美金5000元(折合共计人民币476.08627万元)。王宏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不构成自首和立功,但有坦白和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
庭审中,王宏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广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宏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均予以认可,此外,王还主动承认了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其他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对于立功的辩解,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法院亦未采纳。
但归案后,王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王宏强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合作投资”就是受贿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张戈。张戈认为,此案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象征性”地投入点资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红获利,万一被查到也只是违纪行为。
对此,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用“合作投资”作幌子,把直接收受财物伪装成“投资”形式,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丝毫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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