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横穿马路时与一辆奔驰车相撞,导致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事后,他将司机小林、车主老林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2万多元(本报7月11日A09版曾作报道)。
在庭审现场,李某这边坚称,是小林鸣笛吓到自己,才导致他被撞受伤,而被告小林这边则认为是李某故意“碰瓷”。两方争执不下时,小林提供了当时车上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最终这份视频成为案件关键的证据。前天,鄞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视频显示伤者是故意撞上来的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李某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原告方认为,其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司机小林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才导致事故发生。
被告小林这方则认为,从行车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李某已经走到对向车道,却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的车辆,普通人都可以看出,这起事故是李某故意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晰地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原告的行走路线来看,原告已经过了马路中心线进入对向车道,他减缓脚步、观察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折返,快步走向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从原告与车辆发生碰撞前的动作来看,原告已将身体调整,使自己的右肩朝向车辆头部,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原告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
上述一系列的连贯动作均系在原告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原告的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与行进中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后果,却积极追求这一后果,原告主观上存在故意。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害,损害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故意与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被告小林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老林作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本身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破坏,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车记录仪视频成关键证据
被告方代理律师杨培尔认为,行车记录仪视频很清晰地记录了是原告转身折返后小跑着撞上来的。如果没有这份行车记录仪视频,该案将陷入说不清的境地。“案发现场附近并没有路面监控,如果只是按行人横穿马路被车撞伤来认定的话,被告方很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则要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那将是一个不得了的金额。”
“事发当时交警部门虽然看了这份视频,但原告受伤无法接受调查,警方调查他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并结合对方没有立即索赔的情况来看,没有找到原告碰瓷的动机,最终无法认定对方是碰瓷,而作出了原告是主责,被告小林是次责的责任认定。不过因为有这份视频作证据,法院推翻了之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最终判被告不用赔偿。”杨律师表示。
司机说现在终于证明自己清白了
司机小林昨天下午告诉记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是两年多前安装的,当时安装的初衷是为了拍风景,并不是预防碰瓷。“真没想到,有一天会派上这么大用场。自从事故发生后的近一年时间里,我和家人的心情都非常郁闷。明明是对方故意撞上来的,没想到他们还会向我们索赔,索赔金额这么高。我原本以为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点赔偿责任,现在法院判决结果是完全不用赔,这一切多亏了有行车记录仪,可以说买得太值了。判决结果出来后,我们一家人都非常高兴,证明我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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