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
在日前的庭审中,原告(死者家属)要求被告方(两名小孩小明和小亮,以及他们的父母和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相关费用753800元。不过庭审当天,该案没有宣判。据悉,近期法庭将作出判决。
被告三方都在推脱责任
原告:三方共同担责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卫生负有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部位的砖块等杂物,物业公司的过错给两名孩子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提供了方便。
原告方认为,是两个孩子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两个孩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和教育义务,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小亮方:受玩伴诱导才做此荒唐事
被告小亮的父亲在庭审中始终坚称,孩子应该是受到其他玩伴的诱导,才会做出如此荒唐的行为。
小亮代理律师刘伏洲说,两个孩子不是小区内的住户,随意进入小区两三个小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在扔东西,物业公司没有发现;楼顶上的砖块、垃圾应该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这一方面物业是非常欠缺的,没有尽到对小区内设施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第一时间监控发现孩子有扔东西的行为,那么悲剧可能就能避免。
小明方:不是小明扔的,没责任
被告小明一方认为,公安的笔录已经证明不是小明扔的石头砸中了死者,本案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小明的行为与王芳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能够确认本案应当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自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更不用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没过错,不该担责
而物业公司在陈述中认为自己不是侵权的实施人,另外,在事情的发生过程中,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自己也不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小明的爸爸在小区经营超市,有商业用房,也是小区业主,孩子可以正常进入小区,不存在物业的监管,案件侵权的地点是在房屋的顶层,从物业讲是消防通道,不能锁,也没有监控设备。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根据物业条例,没有发现存在隐患,自己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物业合同履行义务。楼顶上堆放砖头是为了方便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
(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这些年,顽童高空抛物惹的祸
广州 3顽童楼顶抛砖砸死女婴
两家达成协议,赔偿9万元
2009年4月18日,广州海珠区东风村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三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回家途中,半块红砖从高空飞坠而下,砸中欢欢头部致其死亡。次日,警方找到肇事者——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他当时在天台上与6岁的堂弟和1岁半的亲弟弟玩耍,失手将砖头扔下砸中女婴。男孩家经济困难,两个家庭最后达成9万元赔偿协议。
南充 3顽童楼顶抛物伤人
监护人赔偿受伤老人近3万元
2007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南充顺庆区团结小区3个年龄最大才6岁的顽皮小孩,在楼顶玩耍时扔下一块水泥块,将楼下70多岁正在打扫卫生的老人砸伤,造成老人左前臂粉碎性骨折。2007年12月3日,经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3个小孩的监护人共同赔偿老人近3万元。
又是3顽童楼顶抛砖
砸中楼下男孩致其脑伤
2012年11月11日,四川隆昌某小区三个在楼顶玩耍的小孩将一块砖头抛下,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另一个孩子小宇,致其脑部受伤,抛砖头的三个小孩也因此成了被告。2013年4月2日,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高空抛物的三个小孩的监护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76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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