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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月3日至6月30日,你们(单位)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我支队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你们(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别于1月23日起向你单位发出《海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编2014】001、【编2014】002、【编2014】003、【编2014】006、【编2014】007、【编2014】008、【编2014】009、【编2014】012、【编2014】013、【编2014】015、【编2014】019、【编2014】024、【编2014】028、【编2014】030、【编2014】033、【编2014】039、【编2014】041、【编2014】042、【编2014】044、【编2014】0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此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23号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违章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催告期间你们(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仍未履行义务,我支队将于催告书送达10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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