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2009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的被告人王善书(男,1979年出生),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万元。近日,海口中院对王善书受贿一案终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善书在担任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善书向纪检机关廉政账户退赃时没有表明身份,其父亲的证言证实没有写上姓名是存在侥幸心理,事后王善书也没有向有关机关自动投案,因此其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王善书是初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向纪检机关廉政账户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善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2.3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8.39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善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善书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善书利用担任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善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并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向纪检机关廉政账户退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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