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3人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
破案前,张建波的家人完全不知道杨爱芳是被他打死的。在他们看来,张建波头脑有点简单,“讲义气,缺心眼”。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张建波的妹妹张红波说,事件发生后全村都在议论,他们的母亲还跟他说不要出门惹事,现在外面太可怕。事发第二天张建波还在家里和两个朋友吃饭,聊起杨爱芳被打死的事,笑谈“听说是付中献干的”。
起初宋庆芳和张建波都没想到把人打死了,袭击杨爱芳后,宋庆芳还开着车把张送回了家,并不担心会有人破案。但当天晚些时候宋庆芳接到付中献的电话,说杨爱芳死了。两天后,宋庆芳把1.5万元给了张建波。张建波把钱藏进家里的箱子。
张红波说,因为家里太穷,母亲就催张建波回煤矿上班,张5月22日离开家,到了临汾后给家里打了电话,说发了工资就给家里打钱。
6月2日,张建波在临汾的煤矿被抓。3日,宋庆芳被抓。4日,付中献“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7月4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人都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张建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宋庆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付中献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认定了张建波“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但张建波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宋庆芳和他的律师认为宋首先交代了付中献,应属自首、立功,法院认为张建波被抓即供出宋庆芳,宋庆芳被抓后,“付中献亦即投案”,所以自首、立功不予采纳。
付中献的辩护人提出付是履行控访职责,不具有伤害致死杨爱芳的故意,死亡是张建波实行过限造成。此外,付中献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付中献投案后,“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此外,3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对张建波、宋庆芳可以从轻处罚,对付中献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建波家人不能接受,委托律师提起上诉,相关方面希望张家不要上诉,做律师和张家的工作,张家拒绝。
撤诉:家人接通知称凶手撤回上诉
张建波受雇去袭击上访者,其妹张红波日前又被人袭击,8月24日下午,张红波在下庄村桥头被一骑摩托车男子袭击。张红波说,当时自己左眼先被打了一拳,用右手遮挡时手部被尖锐玻璃划过,男子随即骑摩托车离开。在医院,张红波的右手被缝了20多针。当晚张红波去报案,“警察让我第二天去现场附近看看有没有监控”。张红波没有找到监控。直到几天后新的村支书过问,派出所立案,至今没有进展。
9月13日,张红波接到电话通知,邯郸市中院已经收到张建波写的信,撤回上诉,邯郸中院已报河北省高院。
9月15日,井店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此案进入法律程序,政府方面不便评价。据另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杨爱芳多年上访,涉及事项与政府无关,但最后镇里还是给杨爱芳赔偿了10万元,而杨当时答应了不再上访,后来又反悔继续上访。“换成你是基层干部,她就是要上访,你又不能把她劳教了,你也会压力大。当然,我不是说付中献那么做就对,那是犯罪。” 南都首席记者 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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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村支书雇凶致死钉子户被判死缓
2013年5月,郑州市航空港区大老营村村支书张喜明雇人教训钉子户肖马来致其死亡。张喜明和辩护人辩称,死亡结果是其他被告人实行过限所致。对此,2014年8月22日的法院判决认为,张喜明作为村支书,出资指使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指使他人教训被害人是一种概括的授意,具体实行者的行为其已无法控制,张喜明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对于其自首情节,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先抓获了其他被告人,张喜明不符合自首要件。
最终,村支书张喜明和主要动手者王二兵被判死缓。
南都记者查阅了此前的类似案件,河北涉县一案判决结果最为悬殊。知名律师朱明勇表示,在类似这种共同犯罪案件中,雇佣者肯定是主犯,一般刑期与实行犯相近甚至更重。
2001年,辽宁盘锦一名村支书找人教训一名上访的村民并致其死亡,村支书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一名动手者潜逃10年后被捕,2011年被判11年。
2003年,河南卫辉市一村支书雇人教训村民,导致该村民与其女儿重伤。2005年法院判决3人犯故意伤害罪,村支书在共同犯罪中起指使、出资、组织的主要作用,系主犯,两名“打手”一为主犯,一为从犯。村支书被判9年,两名打手分别被判8年和5年。
2012年,浙江绍兴诸暨市一村支书花10万元雇人教训上访村民,致其轻伤,另外两名在场村民轻微伤,村支书和多名受雇者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1年4个月不等。南都首席记者 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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