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新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新受贿1.24亿余元,贪污1000多万元,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数千万元损失,被一审判处死缓。这是迄今浙江最大金额保障房贪腐案。(9月16日新华网)
无独有偶。9月14日,北京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在任职期间,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设单位索贿1100余万,并以虚报工程、私设账户等手段贪污公款4800余万,涉案近6000万元,终审被市高院判处死缓。
两个人官职都不大,贪腐金额却令人咋舌。而类似这样的“小官大贪”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有媒体统计,近10年内出现在媒体视野中的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贪污腐败案中,科级和科级以下的官员至少有17个,其中6个涉案金额近亿元或上亿元。究竟是因为什么,让小级别官员的贪腐“蛇吞象”?
小官能搞大腐败,最直接的原因是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虽然职级不高,可手中却掐着实实在在的项目、资金、补贴。而为什么“小官”敢“大贪”,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给了“小官”可乘之机。同时,从主观角度来说,扭曲心理成为其腐败行为的重要诱因。纵观近年来查处的小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被查处对象都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一定成绩,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上级和群众的认可,但随着手中实权与自身政治、经济地位的差异对比愈发明显,导致了其心理扭曲失衡,价值观严重偏移,从而走上贪腐的“悬崖”。
针对“小官大贪”,一要科学合理配置权力,建立健全“管采分离”、“管审分离”、“管办分离”制度,实现权力的有效分解和平衡,避免因权力垄断滋生腐败问题。二要强化权力监督防控,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公开行政审批涉及公共资源信息,压缩官员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借机谋取利益的空间。三是要加大惩处和警示教育力度,让官员不敢贪、不愿贪,将廉政教育根植到官员心中。
总之,对如何防止“小官大贪”,官德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只要掌握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大官、小官都要进行廉政问责,绝不能“抓大放小”,不给腐败现象留下滋生蔓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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