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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生产经营性项目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09-25 07:31

  海口网9月2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陈敬儒)24日再次提交审议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和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引入和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

  草案指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缓冲区严禁开展旅游。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向自然保护区排放有毒害的污水废气最高罚20万

  草案规定,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改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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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陈敬儒] [编辑:李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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