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日,内江女子陈某因搭黑车车费没谈妥,被车上两人古某某和黄某轮奸。日前,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一审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决古某某(男,32岁,内江东兴区人)、黄某(男,24岁,内江东兴区人)十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剥夺一年、两年政治权利。
坐黑车车费没谈妥 女子遭轮奸
今年1月2日20时许,古某某驾车与其朋友黄某一起行至东兴区汉安大道,遇到了等车的陈某,并将其搭载,后将其送至其位于市中区某村的家门口。到达陈某家门口后,古某某因事先并未与陈某谈妥车费,两人发生争执,几番争论后,古某某便将车掉头行驶,并与黄某一起采用电棍威胁、语言恐吓的方式将陈某劫持。
据了解,在经内安路由内江城区开往东兴区同福乡的途中,古某某、黄某先后在该车内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被告人又将陈某劫持至东兴区同福乡一兽药饲料店,在该店二楼一房间内,被告人古某某再次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
随后,二被告人将陈某送至东兴区万达广场过程中,古某某将陈某提包内50元现金拿走,找回20元后,叫被害人陈某下车,后开车离开。陈某下车后随即报案,2014年2月18日,二被告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赔偿2万元两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据悉,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两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先后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属轮奸,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古某某在本案中行为较之被告人黄某更为积极,情节更为严重,应根据二被告人各自在本案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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