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流而外出打工经商
作为外出人员,七里店街道办工作人员李飞离开单位之后的道路,稍微辛苦一些。
李飞大约在2012年前后“外出”。李的亲属李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年,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很多,“是单位要他们出去的,要分流。”
在李芗看来,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有100多人,但感觉其实有二三十人就足够了,其余大都没有太多工作,有的人在单位玩一玩、出去逛一逛,之后就回家了。
“李飞没办法,看单位人这么多,这么受压制,年轻也没事干,就出来了。”李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年单位要他们自己出去,“自己出去的,交5000元给单位;不愿意出去的,要交8000元。”
所谓“出去”,指的就是离开单位打工。李飞到了南方某省,曾经销售过楼盘,也曾经每月800元工资帮人卖内衣,“做了很多事,吃了很多苦。”
“我个人认为外出不是件坏事,他们在外面工作也是为国家作贡献。”李芗称。
2004年,作为七里店街道办班子成员,陈景云参与过一次关于“外出”政策的会议。他表示,当时的结果是,外出人员工资照发,但每年要给街道办交1万元。
记者在七里店街道办2007年岗位责任制文件中看到,文件规定,主动外出的每年交3500元,竞争落聘外出的每年交5200元。
出台外出人员规定的,不止是七里店街道办。零陵区富家桥镇2007年镇干部岗位责任制也提及,外出办实体人员(主动申请)每人交镇财政3000元,按财政局统一口径的打卡工资百分之百发放。分流人员则每人交4000元,工资同样百分百发放。
2009年,这一岗位责任制文件的表述有所变化。文件称,对45岁以上人员,实行“自愿上岗”优惠政策,一般工作人员能在外自谋职业者,按照区委2002年(15号)文件精神可以外出,但需交每年8000元的待岗费。
外出人员的待遇并不差。2007年的岗位责任制文件显示,外出人员享受财政打卡发放的全部待遇,享受工资改革后由区财政补贴发放的有关补助,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但李芗称,李飞每月只收到单位打来的生活费四五百元。
当年的文件,多少透露出鼓励人员外出的色彩。2007年的前述文件还规定,符合竞争上岗条件,既不主动申请外出又拒不参与竞争上岗的,停发工资,并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记者注意到,一份印制于2013年前后的七里店街道办通讯录显示,“外出”一栏的工作人员,已有7人。
在陈景云看来,在当年,人员外出无疑对单位、个人都是双赢的。对于单位来说,可以分流一部分人员,而工作人员个人,可以获得另一部分收入。
“唯一没好处的,就是老百姓。”他坦言,这些工作人员外出自谋职业,离开了公职岗位,但是,其工资、补助等依然要由纳税人负担。
与退养、改非人员一样,“在编不在岗”的外出人员今年也被要求限期返回原单位上班。李飞已于今年6月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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