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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3名干部被判刑后仍领工资 纪委回应按规定发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09-26 21:20

  日前,临高县一男子向记者反映称,该县3名国家干部先后被判刑,至今仍在领财政工资。他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干部触犯刑律被判刑,不应该再保留公职和工资待遇。9月23日至24日,记者就此到临高展开调查,证实一人已被双开,另外两人仍在不同单位任职及领取财政工资。临高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两名公职人员被判刑,是在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之前,而此前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开除处分”。

  举报反映

  3获刑人员仍上班领工资不公平

  “他们3个都是被判了刑的,两个是犯诈骗罪,另一个是犯贪污罪。都过去了好几年了,他们仍在领取财政工资。”近日,临高县教育局原职工阿涛(化名)反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刑的公职人员,要做开除处理,为何该3人仍在领取财政工资呢?

  记者了解到,阿涛所反映的3名“公职人员”分别为:原临高县林业局干部黄某某、原临高县多文镇副镇长陈某某、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

  阿涛向记者出示了相关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以证明黄某某等人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一份(2006)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陈某某被捕前担任临高县多文镇副镇长一职,被告人黄某某被捕前在临高县林业局工作。2006年3月20日,临高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黄某某也被处以同样刑罚。据爆料人阿涛介绍,临高县森林公安局王某某涉及另外一起案子,因犯贪污罪,在2008年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阿涛向记者坦承,他原来是临高县教育局的一名干部,因涉及一起案件,2008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我与他们是同样的情况,却被开除处理,这显然不公平。”阿涛称这也是他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上述问题的导火索。

  林业部门

  黄某某担任副主任,是“虚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阿涛称,既然有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陈某某等人凭什么可以保留公职和工资?

  接到该情况反映后,9月23日至24日,记者前往临高对此展开调查。

  在临高县林业局办公楼的一块公示牌上,记者见到了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责任人的名单中,仍有黄某某的名字。该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黄某某是该局人秘股副股长。

  记者进入该局人秘股办公室。这是一间多人办公的大办公室,在一办公桌上摆放的工作牌上写着黄某某的名字,名字下方还载明为“科员”。得知记者找黄某某时,一工作人员称:“黄某某出去办事去了。”之后,记者在隔壁办公室找到了人秘股一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黄某某是办公室副主任,人秘股就是局办公室。”对于黄某某被判刑还留在原单位工作一事,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黄某某是对口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工作能力是得到肯定的;其二,临高县林业局确实缺少人手,特别是像黄某某这样工作能力优秀的工作人员。基于以上原因,该局还是让黄某某回到工作岗位上,目前属于事业编制性质。

  对于黄某某担任人秘股(即局办公室)副主任一职,该负责人向记者如此解释:黄某某担任副主任一职,其实是一个“虚职”,是该局党组开会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但并没有上报临高县组织部门备案,属于该局内设的职务。“他(黄某某)还是科员。”该负责人补充称,恢复黄某某的工作,是临高县纪委做出的决定。

  林业公安

  涉事副局长已经被“双开”处分

  随后,记者也前往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在该局局长办公室,一主要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原担任该局副局长的王某某已被“双开”。“王某某被判刑后,就没有再回来上班了,工资也停发了。”

  而记者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原担任多文镇副镇长的陈某某,目前在该县农技中心工作。

  为进一步证实上述人士所述,记者前往临高县财政局了解相关情况。记者通过相关查询,证实阿涛反映的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其中,陈某某与黄某某在职,正常领取工资;而王某某的工资发放截止于2012年12月份,从2013年1月份起,其工资被停发。

  在临高县财政局工资股,记者向工作人员说明了相关情况,并请其查询上述3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工资股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微机工资发放系统里,分别对上述3人进行了查询。该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记者,在2014年工资表里,已经查询不到王某某的名字,但在2012年度里,能查询到其工资发放情况。“王某某的工资发放到2012年底,2013年1月份起就停止发放了。”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对于陈某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原来的工作单位是在多文镇政府,现在工资表显示的单位为县农技中心,属于正常发放。黄某某工作单位为临高县林业局,工资也正常发放。

  临高纪委

  判刑在前,相关条例规定在后

  9月24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临高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也确认了黄某某、陈某某在职及正常领取财政工资,而王某某已被“双开”处分的情况。

  “这个问题,以前已经来了很多媒体记者采访,我也向他们解释无数遍了。”临高纪委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黄某某、陈某某确实在正常上班、领取工资,但他们都属于事业编制。该负责人同时向记者证实了王某某被判刑后,被“双开”处分一说。

  “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还可以保留公职,正常领取财政工资?”记者就阿涛提出的质疑,向临高县纪委该负责人求得法律及政策解读。记者了解到,无论我国《公务员法》,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都对此有相关的规定。其中,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该负责人表示,黄某某、陈某某被判缓刑是在2006年3月份,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在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陈某某等两人是在该《处分条例》之前被判刑,应该按照之前的规定来处理,不能参照该条例。而在此前的相关条例,并没有明确称“判了刑的公职人员一定要做开除处分”。该负责人表示,这个观点也是此前回应媒体记者的观点,目前他们仍持该观点不变。

  该负责人还表示,上级有关部门还专门派人调查过此事,“他们认同我们这个处理结果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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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陈珏] [编辑:周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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