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对相关职责和人员做出调整。
增加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
调整后,将原省国土资源厅的环境保护的相关职责划入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增加实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对全省土地资源统一规划、交易、监管的职责,及维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职责。还加强了环境保护厅在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执法等重大问题上的综合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职责。
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按照《规定》,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省主体功能区划。
同时,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还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技,环境保护合作交流以及宣传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行政编制65名
根据职责需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内设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内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包括办公室(信访处)、组织人事处(交流合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室)、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核与辐射安全处、核应急管理处、环境监察处(环境监察局)等。
人员编制方面,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处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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