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8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陈松松 黄晓辉)被告人蓝某甲(女,现年45岁,广东省海丰县人)见妹妹与自己老公关系较好,因妒生恨,不问情由的将被害人蓝某乙砍伤。挫伤姐妹亲情的同时也触犯法律受到了应有惩罚,2014年8月18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蓝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8时45分,被告人蓝某甲与其胞妹被害人蓝某乙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在其家里的围墙大门口处持镰刀将蓝某乙的头部、左手臂、左手腕、左手指等多处砍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蓝某甲的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被告人蓝某甲已取得被害人蓝某乙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蓝某乙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蓝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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