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万宁市纪委对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林俊杰在担任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林俊杰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行政机关任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经万宁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林俊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万宁市纪委)
核心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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