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图
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烟台中院定于10月11日9时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张立冬等6人(其中一人未成年)在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就餐时,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女子吴某发生口角。后张立冬等6人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21日上午8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即指认其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并被取缔,仍继续组织、纠集“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讯问和发问,五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航、张巧联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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