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海南将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发放老年补助和抚恤金 满60周岁增发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原辞退民办教师范围限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其中,未参加海南省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而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此外,还会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和已故人员抚恤金。其中,老年生活补助是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
个人提出申请 审核工作结束后公示10天
据悉,原辞退民办教师的需先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及《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完成初审后报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相关城区、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并查证核实。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最后,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安排补助资金发放或划转农保经办机构。迁移流动到外市县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原任教市县申报,由原任教市县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公示和补助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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