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被人拐走,追到人贩子的爷爷激愤不已,竟失手将人贩子打死。人贩子可恨,但我国是法治国家,应由国家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由被告黄光给付原告李花花赔偿费人民币58757.5元。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将被告黄光的孙子黄兵兵带离被告黄光家,中午1时许,被告黄光发现孙子黄兵兵不见后即四处寻找。下午6时许,被告黄光发现李忠带黄兵兵搭摩托车往者浪乡方向走,即将李忠拦下进行责问,李忠承认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被告黄光因愤怒便对李忠进行殴打,后又解下王志华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忠双手反绑起来控制于原地。21时38分,被带到新州镇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险,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李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忠系因外力打击致肝、脾、肾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4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黄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就赔偿问题主张权利。被告黄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造成李忠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忠擅自将被告黄光孙子黄兵兵带离被告家,被被告拦截到后也承认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才导致被被告殴打最后死亡的损害发生。即损害的发生系李忠拐走被告黄光孙子黄兵兵引起的,李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确定被告黄光对李忠死亡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李忠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由被告黄光给付原告李花花(李忠母亲)赔偿费人民币587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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