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4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林菲 通讯员杨新)一间群租屋突然着火,屋内6人慌忙逃命,大家用床单、裤子制成绳索,但1人在逃命时坠楼身亡,为此,除去死者承担40%责任,屋主、物业、转租人、引起火灾的租户也各自担责。
王某是海口某花园小区10楼某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因长期在国外工作,便将房子委托父亲王某某管理。2003年10月,王某某通过几方将房子租给了易某。易某将五室两厅的房子用木板在大厅多隔出3个房间,自己居住并租给多人,一套房子里竟住了13人。
2014年5月15日凌晨3点多,李某夫妇外出卖菜,他们居住的大厅木板隔间内突然起火。发生大火后,易某乙等在屋内的6人决定用床单、裤子自制成绳索,用于顺着10楼阳台向下爬至9楼阳台。当3人成功爬到9楼阳台后,易某乙却在下爬过程中,因绳索上端断裂,坠楼身亡。琼山区消防大队接警后从起火房屋内救出剩下被困的2人。
2014年6月3日,琼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李某夫妇居住房间内床头柜处的插座因电热作用被引燃、床头柜及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死者易某乙的家属为此向法院起诉屋主、物业、承租人、李某夫妇。
琼山法院认为,易某乙因房内发生火灾而选择逃生,逃生时因自制绳索断裂意外死亡,易某乙在逃生措施的选择上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作为被告李某夫妇在外出卖菜时忘记拔掉电源,导致周围易燃品燃烧引发火灾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20%的责任;房屋转租人易某将房屋租赁后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群租,应承担20%的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对房屋存在群租现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监管应分别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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