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高县纪委对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原局长许干良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许干良在担任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参加政府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等工作之便,与他人互相勾结,利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宅基地,共计13.7万元,数额巨大,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经临高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许干良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临高县纪委)
核心提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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