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
本次常委会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常委会将审议的法律草案(议案)还包括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此前,在“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有专家曾透露,为打击官员“礼尚往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或写入收受礼金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这次写入草案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有这么一个小故事,一位官员十分喜好古玩字画,某开发商投其所好用价值二三百万的书法真迹去向其行贿。但官员看到真迹后却说:“这是赝品啊,也就值个二三百块钱。”开发商心中一惊,想说“这确实是真迹,是找好几位专家鉴定过的!”不过却又不敢反驳说官员不识货,心想这下所求之事泡汤了。官员又说:“虽然是赝品,但是我还挺喜欢,这幅字我留下了,给你一幅我画的画带回去算是我们礼尚往来。”开发商听后恍然大悟,官员原来是装傻,字是真的却非说成假的再加一个“礼尚往来”不给外人留下收受贿赂的话柄。开发商心里十分开心,拿了官员给的画回家了,没过多久求官员办的事顺利办成了。
这虽然只是一个故事,却反映了一个现实的尖锐问题,许多贪腐的官员以“礼尚往来”的方式钻法律的漏洞,“礼尚往来”这四个字成了他们的免罪金牌。
据羊城晚报道(作者张敬伟)普通人的礼尚往来没有问题,国家工作人员的礼尚往来却不纯粹。在很多受贿案中,有些被查官员将收受礼金辩解为礼尚往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很难够得上受贿罪的入罪门槛。礼与贿的模糊法界,导致很多被查官员降低了刑责惩处,甚至只能用党纪政纪来处分。
礼与贿的模糊法界不厘清,收受礼金就成了逃避受贿入罪的“免罪符”,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好消息来了!据昨日媒体报道,为打击官员变相受贿,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写入收受礼金罪,如果官员收受数额较大的礼金,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涉嫌构成收受礼金罪。
这意味着收礼与受贿都要入罪,两者间没有了可模糊的“灰色空间”。只要官员没有守住底线,不管是收了礼金还是受贿,都逃避不了入罪的刑罚。
这一严肃的法律问题困扰了司法界许久,因而收受礼金入刑,应是众望所归。尤其在反腐走向深入的今天,对形形色色的“老虎”和“苍蝇”是严厉的威慑与棒喝。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将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起到正本清源之效。因而,收受礼金罪,不是为了当前反腐量身定做的补丁,而具有依法矫正官员日常行为的系统性意义。
其实,党纪政纪,早就明确了官员不得收受礼金的相关规定。但是党纪政纪的处分,威慑力较低,而且处分面也不周延,以至于一度形成了收受礼金普遍化的官场庸俗习气。由是可见,党纪政纪国法治官反腐,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法治上。
故,收受礼金罪也弥补了党纪政纪处罚轻而不周延的短板,让各级官员真正顾及收受礼金的成本,对罪与罚有清醒和理性的自我认知,从而达到戒绝收受礼金的心理自律和行为养成。而且,由于收受礼金入罪的门槛较低,这一罪名带来的法治效应,也有助于减少官员受贿犯罪。
收受礼金入罪,从法律界到舆论场,议论良久,这不是单纯的多元表达和权利型博弈,而是严肃的法治命题。某种程度上说,今日腐败之盛行,就在于以往对小额权钱交易的容忍与纵容。法治国家的要义,最根本的要素就是权力和权利——最大限度地约束权力,最大程度地保全权利。
对于官场生态而言,收受礼金几乎就是安之若素的潜规则;而相对的权利方,送礼好办事也已固化为常态化的生活方式。收受礼金入罪,看似是对收受礼金的官员有法可惩,实际上是以法矫正权力与权利异化的庸俗关系,即通过依法规范权力达到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正常化和博弈均衡。说白了,不收礼金,对权力而言,这应是入门级的常识课,而且是全球皆知的常识。
据悉,全世界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有些美国的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收受礼金入罪,也是中国接轨世界的法治实践吧。
但是,任何司法实践都基于现实主义,哪怕基于系统性的长远考量,但在表现形式上也只能是堵漏补缺。收受礼金入罪,解决的就是礼与贿模糊不清的法界问题。但收受多少礼金才能入罪,舆论场解读的“收受数额较大”太抽象和笼统了,这有待修法中明确。
当然,好的法制要有好的法治才是释放出真正的法律正义。公众担忧的问题是,收受礼金入罪,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呢?它会否又成为受贿的开脱借口?这一公众疑虑,还是要靠司法实践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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