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肩负监督客运行为的稽查员,却与省际长途客车车主相互勾结,按月收取省际长途客车车主的“好处费”,对违规运营行为视而不见,一路绿灯,最终东窗事发。
记者今日(19日)从省检察院获悉,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近日对被告人刘某某等12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等7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19名被告人分获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检察机关指出,这是我省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案。
稽查员按月收取“好处费”
记者了解到,成立于2008年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站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站务公司)是一家专营省际客运的客运企业。为了杜绝有些车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行私下超载旅客等违规行为,海口站务公司专门招录了12名合同制稽查员,负责对公司营运车辆、司乘人员、补票管理及超载、偷载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然而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稽查员开始心生不满。2011年8月初,稽查员刘某某与同事陈某、蒋某某、黄某、董某某等人密商,通过收取车主“好处费”的方式,来填补工资待遇的不足。几名稽查员纷纷表示同意,一致同意按月收取车主“好处费”,并将好处费平均分发给12名稽查员,同时约定对交钱车主的违规行为不再进行查处。
很快,刘某某等人找到客运站内一名车主陈某某商量。双方最终商定,陈某某每月上交3000元,稽查队员不再对陈某某的客车偷载无票乘客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据办案民警估算,仅从陈某某手上,刘某某等人就收受“好处费”达5.7万元。
“蛀虫窝”终被挖出
2013年3月,一名客车业务员小汪与车主因琐事发生了厮打,双方进了派出所。令民警没想到的是,小汪除了交代了打架的事情,还说出了曾给客运站稽查员“好处费”的事。
很快,海口站务公司就稽查员收车主好处费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海口警方接到海口站务公司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很快,12名稽查员合谋收取大客车司机“好处费”,充当违规客车“保护伞”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据调查,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间,刘某某等12名稽查员共收取陈某某等车主的“好处费”共计26万余元,12名稽查员每人分得1.3万元,刘某某自己截留了2万元,剩下的赃款也被他们平日里挥霍一空。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7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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