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贸易公司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药品。10月21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单位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成立,营业地址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1号亚洲豪苑城市广场,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饮料、酒、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化妆品,被告人林某某(现年52岁,海口人)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2012年12月,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药品销售。2013年2月27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商铺进行例行检查时,在该商铺的销售货架及货柜中发现有蜜炼川贝枇杷膏、珮夫人止咳露、止痛膏等68个规格品种的药品72瓶。
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接受海口市药品管理局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出所销售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该批药品外包装亦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涉案的药品为假药,涉案药品现登记保存于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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