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1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被告人王志起在担任国有资产公司金鹰印章公司经理期间,采用截留和收款不入公司账户方式,挪用公款近40万元购买私彩及二手汽车。近日,海口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志起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悉,海口市公安局1989年9月27日出资800万元注册成立海南金鹰安保集团公司,属国有资产。该公司2007年8月成立海南金鹰安防报警有限公司,海南金鹰安保集团公司和海南金鹰安防报警公司又于2009年共同注册海南金鹰印章服务有限公司,王志起先后担任海南金鹰印章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和印章项目负责人。
印商公司正式运作后,公司出纳王彬按王志起要求,将金鹰印章公司应得的股东分红、加工成本返还费及奖励基金和相关报销费用,由王志起签名确认后汇进王志起建设银行个人账户。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12月20日间,王志起共收取海口印商公司支付给金鹰印章公司的印章分红、加工费返还、奖励基金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其中,金鹰印章公司营业补贴为109万余元,加工费及分红为25万余元。除被告人王志起向金鹰印章公司上缴刻章收入57万余元和支付40万元用于金鹰印章公司的办事费用外,被王志起挪用的公款为37万余元。王志起将挪用的公款用来买私彩、二手小汽车,还注册了一个名为澳亚邦的公司。
为弥补自己挪用公款的缺口,王志起2012年10月10日将购买福利彩票的中奖收入27万余元通过转账的方式存入建设银行账户。2012年12月25日,王志起被刑事拘留时将银行卡交给妻子麦某霞使用,麦某霞多次支取该银行卡的余额款项,至今未归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起属在国有资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属于在国有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王志起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利用担任公司经理职务便利,采用截留和收款不入公司账户的方式,挪用公款37万余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王志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志起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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