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局昨天透露,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10月22日《京华时报》)
针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际上,公务员考核只有年终一次性考核,平时考核则少之又少。此次开展的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其实是对既有规定的执行,对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安排才能算真正全面落实。
作为人事管理的一种有效办法,加强平时考核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既可以对公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掌握,从而更早地发现问题并拿出补救措施;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公务员更好地履职,还能对公务员起到保护作用。同时,有了平时考核这个基础性工作,才能对公务员的考核与评价更加全面、客观和科学,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不过,对现有的考核做法而言,如何考其实比考什么更需要改进。
依据相关规定,公务员考核采取的是“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然而实际考核过程中却是“领导有余,群众不足”,考核的内部化有余而开放性不足,最后的考核成了少数人考核多数人。即便开展了所有被考核人参与的内部测评,也都是“全部过关,皆大欢喜”。不仅如此,在优秀公务员的评选上,很多被考核单位也采取的是“领导研究,轮流坐庄”,或者是“论资排辈,领导优先”的方式,考核流于形式而没有发挥制度本身的促进作用。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很多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吃空饷”现象,但这些人员何以通过考核?一些担任领导的公务员很早就出现了腐败的苗头,在坊间的口碑极差,何以长期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比如海口市龙华区环卫局原局长,在近10年时间,将招聘环卫工人的指标分配给队长、段长,向聘用环卫工人索取“指标费”,非法收受贿赂款127万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贪官,却曾被授予“海南省优秀公务员”等20多个先进称号。“先进”贪官是如何炼成的,这是对公务员考核有效性的制度追问。
长期以来,公务员群体都存在着可进不可出的顽疾,“庸懒散漫”的机关病不同程度地存在,跟公务员的考核流于形式有很大的关系。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变既有的内部化的考核模式,真正做到开放化和群众化,把考核的测评范围扩大并纳入“公众满意度”。比如通过网上征求,邀请公众代表测评,或者现场调查等,广泛征求和收集意见,或者将公务员的考核交由独立机构来组织实施,如此才能由内到外、由宽到严、由虚到实的转变,公务员的考核才能真正发挥制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