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昌县10名“不干事、不担事”干部被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具体案情如下:
中共屯昌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光维,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县农业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财政补贴瓜菜大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造成国家财政资金149.298万元被大棚项目经营户骗取,对此,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期间,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5800元。调查期间,张光维积极配合调查组追缴回大棚建设项目所有被骗取的资金。县纪委给予张光维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县农业局副局长吴育炳,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县农业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财政补贴瓜菜大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造成国家财政资金149.298万元被大棚项目经营户骗取,吴育炳作为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的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期间,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14800元。调查期间,吴育炳积极配合调查组追缴回大棚建设项目所有被骗取的资金。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吴育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学良,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县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市场调查、询价,仅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预算参考价及供应商的中标价来确定扶贫物资采购价格,造成价格虚高254.6万元,对此,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王学良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曾繁星,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县扶贫办违规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352498.97元用于机构及人员开支,对此,其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期间,县扶贫办在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扶贫物资过程中,曾繁星违反规定向供应商泄露政府采购预算参考价,致使供应商以最接近预算参考价格顺利中标。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曾繁星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此外,县扶贫办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352498.97元用于机构及人员开支过程中,县会计管理中心6名干部不正确履行核算工作职责,被县纪委、县监察局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其中王德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梁晓萍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吴丹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吴世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洪小莉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符光昌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屯昌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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