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怀疑女儿有精神问题,通知广州市精神病院强制将女儿送入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强制治疗10个多月。出院后,女儿将广州市精神病院、学校和母亲都告上法庭。昨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广州市精神病院收治后的强制治疗超过合理期限,有一定过错,需向韩越华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母亲强制送入精神病院
今年48岁的韩越华是广东商学院(现广东财经大学)的教职工,2005年后因不同事件,多次与同事和校方发生争执,工作也在校内多次调动。2007年3月,她与结婚17年的丈夫石林离婚,韩越华称是受到母亲逼迫,离婚后二人也未分居。
2007年9月,韩越华长居北京的母亲贾某到广州探望女儿,认为女儿精神有问题。2008年1月9日,贾某、韩越华妹妹和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学校保安、警务室警员到韩越华居住的校内宿舍,将她强行送往精神病院,并为她办理入院手续。
在广州市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64天之后,2008年3月13日,韩越华被转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又被继续强制治疗达252天。其间,贾某到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成为韩越华的法定监护人。
一审重审败诉后再次上诉
2010年11月2日,韩越华向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市精神病院和广东商学院,此前,她已经成功申请广州市公证处撤销了贾某为她法定监护人的公证书。3日后,韩越华与丈夫石林复婚。
2011年5月3日,荔湾法院一审判决韩越华败诉。韩越华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韩越华在2008年1月9日前的半年内,精神状态符合“偏执型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其后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韩越华再次败诉,又再次上诉到广州中院,提出撤销重审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等六项请求。
[法院判决]
强制治疗显然超合理期限
广州中院认为,韩越华母亲贾某感觉女儿行为和精神异于常人,而女儿不愿配合治疗,又担心女儿的病情进一步恶化,主动联系医院,并强制送韩越华到医院治疗,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悖。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贾某是出于非法目的,恶意将韩越华强制送院治疗,因此认定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持肯定意见。不过2008年3月13日,广州市精神病院以治疗好转为由,将韩越华转往江村分院继续住院治疗。而从住院的病历记录看,韩越华住院期间没有出现暴力和自残等行为。这时仍强制她住院治疗至2008年11月20日,显然超过合理期限。对此,精神病院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5万元。重审一审判决同时也被撤销。
对韩越华其它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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